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到学生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避免恶性事件发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主要包括开展危机预防教育、掌握心理危机预警信息、实施心理危机应急干预、进行后期跟踪四个环节。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健康中心)负责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化解危机风险;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等人员参与心理危机预警与危机干预技能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负责对本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保卫处、校医院及各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全面部署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对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置进行决策。
第四条 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是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危机干预的指挥协调,并对各学院(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 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的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六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七条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列为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给予特别关注:
(一)情绪长期低落、抑郁者;
(二)个性、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三)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毕业困难、躯体疾病、家庭缘故、人际冲突等重挫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四)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暴力、家庭破裂、亲子关系不和谐、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者;
(五)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六)人格有明显缺陷者;
(七)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者、经常有自杀意念者;
(八)有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他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九)有精神疾病史者或确诊的精神障碍者。
第八条 对近期出现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进行应急干预:
(一)流露死亡念头者,包括通过QQ空间、微信、微博、信件、日记、图画等途径谈论过自杀或考虑过自杀方法者;
(二)行为突然明显异常者,包括出现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表现出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早期预警
第九条 建立班级——院系——学校三级监控体系
(一)一级监控:班级
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向辅导员报告。
(二)二级监控:院系
系部主观学生工作的主任、辅导员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中去,有针对性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学校相关领导相关部门报告,并在有关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三)三级监控:学院
(1)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每年10月-11月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将普查中筛选出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信息反馈给心理老师,与心理老师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和转化工作。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学生人生安全。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十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心理健康中心老师对有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进行初步评估,如评估认为暂不需要送医诊断的,由各系、心理健康中心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该生进行疏导,密切关注其心理动态,必要时通知该生亲属(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下同)来校;如评估须送医诊断的,及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须密切关注该生情况,必要心理健康中心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
(三)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心理疾病,且心理危机程度较高,须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应及时向学生本人及亲属说明情况并要求其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如不愿意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则应与亲属签定书面协议后由亲属陪伴、监护。亲属不愿意来校陪伴、监护的,学校可以对学生作出休学决定。
第十一条 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发现有强烈自杀意念的学生,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并联合心理健康中心老师对其进行疏导,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
(二)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如住院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亲属陪同该生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应通知亲属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第十二条 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发现准备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辅导员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报告学生处、保卫处等部门(必要时报警),同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勘察、处理工作,进行紧急援救,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系部负责对该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二)对已实施自杀行为但未造成自身较大伤害行为的学生,应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同时联合心理教育与咨询中心稳定该生情绪。在与亲属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应安排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会诊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并造成较大自身伤害的学生,要立即将该生送往医疗机构或拨打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保卫处应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通知该生亲属立即来校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立即通知该生亲属来校。
(二)亲属来校后,由亲属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心理评估或诊断(如遇特殊情况可请公安机关协助送医治疗)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专业医疗机构评估或诊断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四条 对危机知情人员的干预
危机过后,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员,可联合心理健康中心采用支持性干预策略,通过团体辅导的方式,协助其正确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逐步恢复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因危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