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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4 15:45:20 浏览次数:

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总务、团委等部门互相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本系的勤工助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及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及时规范发放。

第十四条 组织相关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积极统筹并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原则上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学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需求申请。

(二)临时岗位: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书面需求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岗位招聘:

用人部门发布招聘信息并组织招聘。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岗位管理:

各用人部门需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对在岗学生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规范有序开展勤工助学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学生实际工作时长计算酬劳,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合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合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学院各行政部门、教学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交由学院财务处发放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学院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劳酬一律按月足额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必须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规定,服从用人部门管理,严格操作流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