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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25 09:17:5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家治学、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学院学术水平,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把握学术方向,鼓励学术创新,倡导学术诚信,推动学术进步,促进学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且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经验和较强能力的专业人士。委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 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 审议学院专业(学科)建设规划,指导专业内涵建设和专业动态调整工作。

(二) 审议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指导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和教学竞赛活动。

(三)审议学院特聘专家(院内外)及工作室建设方案。     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院相关制度,对教师及其他工     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建议学院聘用工作。

(四)评审推荐各类教科研项目,指导项目建设和绩效     考评,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成果申报

(五)参与学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项目的论证和评     审,咨询指导学徒制项目和职教集团工作

(六)评议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方案,指导各类项目     建设,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参与指导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开展师生     技术专利项目申报工作。

组织开展学院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受理督察有关     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宜。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事项和议案的表决应以到会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议案可口头表决,重要议案可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超过2/3即形成决议。

(四)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议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等。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正与公开原则表决事项和表决结果一律公开透明保证议、决事项的公平合理性。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透露;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对外透露。违反者将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发布实施。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