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室:
现将《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1.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2.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3.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件1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促进和激励院系相关人员的参与就业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客观地评价各系、各相关人员履行就业工作的成效,不断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目标,根据安徽省毕业生就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工作按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进行。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招生就业处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就业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 在毕业生就业考核工作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暗箱操作。遵循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工作年度目标。初次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92%,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97%,毕业生满意度不低于95%,留皖率不低于70%,校友毕业三年内创业率不低于5%。
第二章 就业工作考核
第五条 考核方法
1.考核采取自查与测评相结合的方法。
2.考核项目分值为100分。
3.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系对照考核指标评分自查,上报不少于1000字的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就业工作进行量化评估考核(考核指标和评分细则见附件1),具体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
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对从事就业工作的辅导员、指导老师进行量化评估考核,招生就业处派人参加。先进个人由系以文字形式推荐。
第三阶段:分别召开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系就业工作小组会议,确定考核得分结果和等级。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合格;74分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4.个人考核得分和等级由系就业工作小组报送招生就业处备案。系和个人考核结果将报送人事处和相关部门,作为学院部门、个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考核材料
以就业证明材料、省教育厅就业平台数据、被考核对象提供的其它材料为准,考核材料一般按学年度收集。
就业证明材料由辅导员收集初审,系领导汇总复审,招生就业处备案存档。
协议或劳动合同就业:依据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劳动合同,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其他录用形式就业: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或毕业生本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收入流水等其他证明材料,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专业和用人单位名称、就业岗位、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公章、详细地址、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创业:依据创立企业的工商执照、股权证明,或与孵化机构签订的协议,或网店网址、网店信息截图和收入流水。
自由职业:依据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由就业部门审定,薪酬需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专业、从事职业的简介等。
升学:依据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应征义务兵:依据预定兵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第七条 评优项目
评优项目分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评优对象
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各系。先进个人评选对象为各系党政负责人、院系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员、毕业班辅导员、其他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评选指标与条件
1.先进集体1—2个,先进个人5—8个。
2.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1)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
(2)初次就业落实率超过92%;年终就业落实率超过97%。
3.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等次为优秀。
(2)初次就业落实率超过92%;年终就业落实率超过97%。
(3)对系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申报推荐。各系根据个人自查和系测评结果,向学院推选先进个人,并填报《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
2.依据测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系自查和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先进集体入选名单。接受相关部门提出对学院就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入选名单。
3.会议研究。每年12月中下旬,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评选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公示。根据评选结果在学院公示一周。
5.审定。公示无异议,由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院批准。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学院于次年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就业工作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并奖励3000元,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并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系、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就业工作严重落后或存在重大问题的予以约谈,并按学院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核过程中违反原则,进行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学院相关制度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与奖惩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附件3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