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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31 12:38:57 浏览次数: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为评奖评优、入党以及就业推荐等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采用自我测评与班级评议相结合,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记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测评。

第三条 综合测评采取“基本分加减法”(智育素质测评除外),即将每方面素质确定一个基本分,并建立加减分指标体系,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或减分。即某项素质积分 = 基本分 + 加分总分 - 减分总分。

第四条 德智体能每项素质分值均为0一100分。即加分加到100分为止,扣分扣到0分为止,各项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五条 综合测评总分计算方法:综合测评总积分:德育素质积分×20%+智育素质积分×50%+体育素质积分×10%+能力素质积分×20%。

 

第二章 德育素质测评

第六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从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学习态度、遵纪守法、社会公德、集体观念和劳动观念等方面进行测评。基本分为60分。

第七条 德育素质测评加分款项

1.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按级别每次加3分、2分和1分。该项加分总分不得超过12分。

2.参加学院党校、团校学习,被评为“优秀学员”者,加1分。

3.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的班级,该集体中学生干部可加0―5分,其他学生可加0―4分;被学院评为先进集体的班级,该集体中学生干部可加0―3分,其他学生可加0―2分;被学院评为文明寝室,寝室长可加0―3分,其他同学可加0―1分。被系或部门评为先进集体的,加分分值按学院分值标准减半。

4.在思想品德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部级表彰者,加10分;受到地、市、厅级表彰者,加5分;受到学院表彰者,加4分;受到系或部门表彰者(或校外以单位名义表示感谢),加2分。

5.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者,每次加1分。

6.自觉参加无偿献血活动,每次加2分(每学期限加一次)。

7.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为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财产者,每次加2-10分(如有表彰,参照该条第4款进行)。

8.敢于对不良言行进行检举揭发,经查属实者加1-5分。

9.全学期无病、事假和迟到、早退现象者,加5分。

10.其它突出表现应予加分者,由辅导员提议,测评组集体通过,最多不超过3分。

第八条 德育素质测评扣分款项

1.无故不参加院、系和班级组织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每次按级别减3分、2分和1分。

2.旷课每节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2分。

3.不注意教室、寝室卫生,在院、系、班级组织的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教室、寝室,主要责任人减2-3分,其他成员减1-2分;拒检教室或寝室,每人另减1分;无故不参加劳动者,同时需按本条例第1款减分。

4.违反大学生文明公约,在公共场所发表或做出有损大学生文明形象的言论和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5分。

5.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减5分、10分、15分、20分、25分;受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警告或处罚者,另减5分。

6.在测评和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减10-15分。干扰测评和评优工作秩序者减5―10分。

7.其它不良表现应予减分者,可参考上述标准减分。

 

第三章 智育素质测评

第九条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对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进行测评。

第十条 智育素质基本分计算方法

智育素质积分=必修课总成绩平均分*50%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若为四级记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按优秀=85分,良好=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40分的标准计算。补考课程按原考试成绩计,缓考按缓考成绩计。

 

第四章 体育素质测评

第十三条 体育素质主要测评体育达标成绩、课外锻炼和体育比赛等情况。体育基本分以60分计。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比赛取得较好成绩者,省级各类比赛按名次加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市县级各类比赛按名次加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院级各类比赛按名次加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参加各类团体比赛的加分者,指实际参赛者。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学院训练,在市级以上比赛中未获奖者,加2分;参加院级各种比赛未获奖者,加1分;参加系级各种比赛未获奖者,加0.5分;参加院级团体赛前,一直参加系训练,但最终未参赛的,按团体比赛得分减半加分。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晨跑等集体活动者, 每次减5分,一学期内请病假(包括所有课程在内)达到20课时者,体育素质总分减5分。达标测验中,每达标一项,加2分,优秀者另加1分;不达标者,每项减2分,有一项请人代测试者,减10分。

第十七条 关心爱护残疾学生。因身体残疾,经批准,体育课免修者,体育素质测评按70分计;若参加某项体育比赛(如棋类)得奖,可参照本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加分。

 

第五章 能力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能力素质主要测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娱活动、科研活动、创新创业等。能力素质基本分为50分。

第十九条 能力素质测评加分、减分款项

1.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成绩显著者加1-5分。(取测评组成员评分的平均值并参照以下情况进行:院团委、学生会、<参考标准1-5分>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大学生艺术团<参考标准1-3分>由院团委建议加分;系团总支、学生会<参考标准1-3分>由系团总支建议加分;班委会、团支部由辅导员建议加分<参考标准1-3分>)。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上交给任务者,减2分;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事故者减3-5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加者每次加2分;获奖者系级加1分,院级加2分,省级加3分。

3.积极参加各种知识竞赛、文艺比赛、技能比赛和征文等活动,参加者每次加1分;获奖者,班级另加1分,系级加2分,院级加3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8分,鼓励奖或成功参赛奖在末等奖的基础上减半加分。选拨赛只按最高分计入总分,不重复计分。

4.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或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加15分;国家级,加20分。发明创造经专家鉴定后加分。

5.在学院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上发表稿件每篇加2分,短文(1000字以内)、照片减半加分;系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稿件减半加分,院记者团减半加分。该项加分总分不超过5分。

6.普通话达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分别加3分、5分、10分;外语B级、A级、四六级水平分别加5分、8分/10分;计算机水平达国家一级、二级分别加5分、10分。

 

  1. 测评时间、程序及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情况进行测评,毕业学期在离校前两周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一项关系到每一位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应该对学生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评价,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必须有序进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程序:召开主题班会→成立班级测评组→学生自评,并提供材料原件→班级测评→辅导员审核→系部测评组审核→报学生处审核→学院测评组复议(如有异议)→公布终评结果。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按最高分值加减分,不累计计算,加分(减分)材料由涉及的相关部门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省教育厅制定了统一规范,按省教育厅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