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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11 09:50: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生团体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团体(以下简称“学团”)是指经学院团委批准,按本办法成立,由本院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会员共同兴趣爱好,提高综合素质,按照学团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学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团应当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院各系部和行政部门均可成为学团的指导部门,学院正式教职工均可按规定申请担任团指导老师。

第六条  未经学院团委同意,学团不得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学团组织分为思想品格类、专业技能类、文化艺术类和社会公益类四类。各类学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思想品格类学团,应以学习、研究和宣传当代先进的科学精神、文化精神、思想精神,树立大学生“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培养大学生科学的思维方式,顽强的意志品格,宽阔的心胸气度和端正的工作态度,奠定大学生立世处事之基。

(二)专业技能类学团,应围绕大学生学习,促进专业知识学习,强化专业技能训练。与此同时,结合大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交往,培养大学生的各类学习技能、生活技能和交往技能,提高大学生的工作能力、生活能力和交往能力,强化大学生的社会适应之本。

(三)文体艺术类学团,应以学习、研究和宣传文学、体育、艺术为重点,传播文体艺术知识,培养大学生文体艺术专长,提高大学生文体艺术素养,提升大学生的兴趣品味。

(四)社会公益类学团,应以培养大学生感恩社会、回报社会、奉献社会精神为任务,通过感恩、回报、奉献思想的传播,通过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使大学生立志报效祖国、奉献社会,成为国家与社会有用之才。

第二章  学团的管理

第八条  学团管理部门

院党委授权院团委负责学团组织管理工作。学院学团组织的成立和解散须上报院团委并且得到批准,院团委为学院学团管理部门。院团委在学生团体联合会(以下简称“学团联”)的协助下,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学团审批、注册、换届、考核、变更、整顿、督查、注销、清算等工作。

(二)监督学团的换届和招募新会员工作。

(三)督促学团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开展学团考核评比。

(四)监督学团遵守《章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五)监督检查学团的经费使用与管理。

(六)接受学团会员投诉,维护学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团组织干部培训。

(八)聘任学团指导教师,为指导教师提供培训机会,开展指导教师考评。

第九条  学团的指导

为有效地指导各学团开展活动,提高学团活动水平,学院团委按照对口与相近的原则,聘任学院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为学团指导教师,学团指导教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学团活动计划的审查,指导学团按照章程积极开展活动。

(二)负责学团干部的推荐与培训,强化对学团成员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学团做好换届选举和招新工作,促进学团健康发展。

(三)监督检查学团经费筹集与使用,指导学团及时报道活动动态。

(四)指导学团做好各项资料(学团学期计划和总结、《学团工作手册》、学团活动计划和总结、活动图片、会员大会决议、学团指导老师工作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三章  学团的成立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发起人应为三人以上,成立发起小组,并确定至少二人为主的主要发起人。发起人应为本校学生,具备筹备学团组织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学团章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团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学团性质、反应学团特征。

)服从学院团委和学团指导教师的日常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团时,应向院团委提交以下资料:

(一)学团章程。

(二)学团成立申请书,主要发起人签名。

(三)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学团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实:

(一)学团名称和类型。

(二)学团的宗旨、任务及活动范围、活动规划。

(三)会员资格的获得与取消。

(四)学团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与议事规则。

(五)会员权利与义务。

(六)经费的筹措与使用管理。

(七)地址、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的规定事项。

第十三条  自收到学团成立申请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学院团委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审批。

第十四条  学团自学院团委批准之日起正式成立,并在批准之日起15天内,在学团指导教师(无指导教师的由发起人组织)的指导监督下招收会员,召开学团成立大会,通过《学团章程》,产生学团组织机构和负责人,成立大会由全体发起人和全体会员参加,当选学团负责人的票数应超过到会人数的2/3。学团在成立大会之前不得以学团的名义开展与学团成立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团应当在成立大会后7天内到院团委(学团联)办理学团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团注册登记表》并备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学团成立

(一)学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团,没有必要再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校纪校规处分尚未撤销的。

(四)成立学团申请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学团活动

第十七条  学团活动应当遵照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开展。学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团管理部门和学团指导教师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十八条  学团活动应当安排在学院规定的课余时间。学团开展全院性大型活动,活动方案在征得学团指导教师同意后,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变更。进行活动时,应当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组织者应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碍学院公共安全及学院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条  凡开展跨校的学团活动,应当向学院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如邀请校外人员来校活动或参加外校学团活动,须填写《合肥科技职业校内外活动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学团开展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宣传。海报、横幅等宣传内容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按要求张贴、悬挂。

第二十二条  学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不得擅自售门票或变相向参加者收取活动费用。社会赞助学团活动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核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如果活动期间出现安全问题或严重背离活动原定主旨,将追究学团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暂停审批该学团活动一学期。

第二十四条  学团网站内容应当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可能在学院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站不得违反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团刊物印发的程序

(一)向学院团委提交《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团刊物印发申请审批表》。

(二)提交学院团委审批。

(三)到学团联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团每期刊物印发内容应当经学院团委审核方可印发,并向学院团委提交一册存档。

第五章  学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团经费来源由学团成员自筹、学院资助拨款与社会赞助三部分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八条  为了培养和提高广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各类学生团体的作用,鼓励学生团体积极开展活动,学院每学年给予学生团体一定经费资助。学院以团委 “学团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按照“五星学团” 2000/学年,“四星学团”1500/学年,“三星学团”1000/学年,“二星学团”800/学年,“一星学团”500/学年的标准额度给予资助。由学院团委负责经费的审核报批和使用监督,所有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学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团活动结束后由学团履行相应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学团应当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全体会员公布学团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团不得向会员乱收费,摊派活动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  受社会赞助的学团活动,应该向学院团委报告接受赞助款项的有关情况和使用赞助款项的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展开。

第三十三条  学团联应当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合理支配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团承办团委的大型主题活动,活动经费由团委专款支出。学团承办团委活动应提前15天向团委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由学院团委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展开。在活动结束7天内把活动总结等有关资料上交学团联,并履行报销手续。

第六章  学团考核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团委组织学团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内部管理、活动开展、经费管理和业绩情况等四方面进行考核,并填写《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团考核表》。考核以学团联日常考核、学团上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日志、活动记录、活动总结及学团干部综合表现等作为依据,考核总分为100分,按学年进行考核。

(一)学团联负责对学院所有学团进行考核。

(二)学团联根据本方案对各学团实行考核,设考核基础分60分,考核采取加分制和减分制的方法。

(三)考核结果纳入“星级学团”的评定以及党团推优的名额分配。

(四)减分项如下:

1.学团联例会,各学团会长迟到一次扣1分,请假一次扣1分,无故缺席者扣4分(以签到为准)。凡在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两次、三次无故缺席者,分别给予该学团会长警告、通报批评、自动退职等相应处分;每学期无故缺席超过三次,将取消该学团注册资格。

2.学团会长或者其他负责人不服从学团联管理,不配合学团联工作的,出现一次扣5分。

3.学团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以院团委规定时间为准)换届的,扣2分。内部自行换届,未报告学团联的,扣10分。

4.各学团在招收新会员的过程中,财务工作不遵循透明、公开、规范原则,扣10分。

6.学团联督察部定期检查各社团经费账单,如不记录者,扣5分,记录模糊者,视实际情况扣1-5分。

7.学团每学期举办活动少于二次,扣3分。

(五)加分项如下:

1.凡在平时积极主动参加、出席安排的志愿者、义务劳动的活动学团,视其积极性和表现情况加2-5分。

2.活动开展过程。学团按规定接受活动考核,加2分;活动活动开展有序,无安全隐患,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加2分;活动期间有老师参加的加2分;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后向学团联提交详细的活动总结及经费收支情况,加2分;活动规模大,影响力大,得到学院好评及学生广大关注,加3分。

3.活动开展频率。学团每学期举办活动至少二次,每学年达六次以上,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