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news

学籍管理

发布日期:2022-08-08 10:36:00 浏览次数: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时间来校报到,经过初审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或电话向学生处请假,请假应当经学生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四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遵循以下规定。

学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3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事前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逾期4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成立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教务处、学生处、各系部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生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学生所在系报送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生源地或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经系部研究,报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若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来校报到,办理缴费及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按规定向辅导员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特殊情况可申请缓交学费,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和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核应取得考核资格。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记其平时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采用闭卷、开卷、实践操作、口试等,也可通过作业、实训、综合报告和论文等形式考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主要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教研室确定,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四级制,优秀:[86~100分],良好:[76~85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0~59分]。

学生课程考核结果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考查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50%~60%,期末考核成绩占40%~50%;考试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50%,期末考核成绩占50%~60%。合格及以上的课程同时取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任课教师在每学期开课初,需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及具体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应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个人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学生因残疾、体弱或其他不能参加体育课的疾病而申请体育免修的,须出具残疾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授课体育老师同意,并在教务处备案后,可不参加体育课程活动锻炼,但原则上须旁听。体育免修的体育课成绩以合格计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每学期期末,各系部应依据相关规定,采用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并结合每学期学生个人平时表现,综合评定。评定成绩作为学生学期德行素质考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根据学校辅修其他专业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可按折算的学分,按照《合肥科技职业学院课程学分替代暂行办法》申请替代免修相应课程。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并颁发相关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按以下条款处理:

(一)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成绩考核不合格,可按规定参加补考;

(二)课程补考安排时间:课程补考安排在下学期第三周进行;

(三)补考成绩(不含经批准的缓考)以实际得分记载,但需注明为补考成绩; 60分及以上为补考课程通过,考核为合格;60分以下为补考课程不通过,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按规定程序调阅试卷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申请参加课程免试,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考试专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单科合格证,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免试;也可以按照《合肥科技职业学院课程学分替代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免试替代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书面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申请未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按旷考处理,不予参加正常补考,待毕业前可申请补考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干扰考场秩序或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实习报告(或综合实践报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并按《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者,不予以安排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学生处批准,由教务处安排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综合实践、课程设计及生产教学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节  跳级、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试读与留级:

(一)学籍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在学年内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三门者,由系部给予书面通知,予以学业预警,不合格课程达四门及以上的不予以补考,跟班试读,同时书面通知其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转化工作;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五门(含五门)以上者,留入下一个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毕业班已经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再留级;

(二)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虽达到留级标准,但学校无后续相同或相近专业,可跟班试读;

三)毕业班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实践环节)一门及一门以上者,不作为毕业处理,不合格课程可再延长在两学年内完成,超过两学年学校不再接受学生补修补考申请,统一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已修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经履行手续后,可以免试。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生,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以下情况者,不得转专业:

(一)学校已停止转专业;

(二)招生时属于不同招生批次或类别的,不得互转;

(三)应退学者;

(四)学生不能二次转专业;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经过慎重考虑,在征求家长意见后,可以在报到时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时持转专业申请单由原系部领导签字批准后,须到新专业所在系部提交申请,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手续。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新生可到已批准的新专业所在系部报到,相关学籍调整由院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6.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7.“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对口招生、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予转学;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本校学生要求转入外校的,须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学生转学的审批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一次。学生处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复学

三十五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重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后,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学习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精神病等)以及严重心理健康问题学生或因病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规定最长休学年限为五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填写统一的《普通高等教育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材料证明),分别由学生家长和辅导员签字,系部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报教育厅并办理网上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之内。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所在系部,经所在系部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其他原因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周(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因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学籍注销。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取消学籍以及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生在一学期内或累计若干学期内,未达到学习要求、挂科门数达到一定数量的,由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学业预警,并适时向学生家长及时反应学生学业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由学生本人办理《普通高等教育退学申请表》和离校手续,经辅导员、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退学手续,报教育厅办理网上学籍变更手续。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开除学籍处理事项,经合法性审查后,由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相关系部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网站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二)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学校规定退还学生当年部分学费及住宿费,退还数额以学期为单位计算。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凭缴费发票到财务处办理。

(四)退学的学生,逾期一周不办理《普通高等教育退学申请表》和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被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授权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学校将按自动退学予以处理,不再负责办理费用退还和其它证明。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其法定学制年限,最长学习时间可较其法定学制年限延长三年。

第四十八条 毕业:

(一)学校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毕业鉴定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几个方面。毕业鉴定工作由毕业生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处汇总,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经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按规定予以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书,正常派遣。   

第四十九条 结业:

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不合格,可以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先行离校就业。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在系部安排结业生补考相应时间前10天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处及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课程补考,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学校集中安排的结业生补考时间为每年的5月。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而没有提出申请和返校参加考试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肄业:

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因处分或退学而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的学生,学校按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学习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又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两学年内申请修完剩余课程,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挂失,填写《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