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和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批评包括:口头批评和书面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与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位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期限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到期解除,在校生须履行解除手续。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奖励、表彰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相关学生违纪解决可依据《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办理。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因考试舞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学生违纪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可加重处分,处分期可以延长半年或一年,处分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其他处理按新处分决定执行;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警告、罚款者,可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或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对其中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盗窃、诈骗、侵占、抢劫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含三千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三千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窝赃、分赃、销赃者,比照本条(一)-(三)款处理;
(六)团伙作案,对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打架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组织者、策划者、提供凶器者、为一方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营养和护理费用。
第十二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对赌博者、赌博组织者、提供赌具者和为赌博提供场所或抽头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辱骂他人和私拆信件者,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冒领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围攻、辱骂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留异性在宿舍住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制作、传播、观看含有色情、淫秽、非法、反动、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或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乱拉电线、燃酒精炉、液化气等,除没收器具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等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在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公共场所摔酒瓶、摔灯管、砸玻璃等,给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处分;因擅自在校外租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毕业离校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有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不满一千元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不服从教育教学管理,干扰或影响正常的教学和活动秩序,不听劝告者,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而擅自不出勤者,视为旷课,经教育不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以上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八)款处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有关系部应及时查找,通知其家长,并报告保卫处和学生处;
(二)擅自离校可以比照学生旷课,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超过十五天未回校者,学校可张榜公布,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参加考试的;
(六)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九)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两次以上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算起。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违纪的调查处理与权限
第二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重要问题或影响较大事件的调查处理保卫处或教务处参与调查。
第二十九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一般由所在系部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并行文处理;如系部处理不当,学生处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讨论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将错误事实调查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其中开除学籍处分,还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由教务会议研究决定。记过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行文,学生处审核后下发处理,留校察看由教务处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由学校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行文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违纪性质和程度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诚恳,检查深刻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在一年内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书上签字,在公布后一周内交学生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存档并一起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辩、申诉,其程序根据《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留校察看以下(包括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在我院接受教育的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于2017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