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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8 10:42:00 浏览次数:

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调动学生努力进取、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在我院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形势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是对我院学生管理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奖励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学校单项奖,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类别。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政策执行。

 

二、学校奖学金

    1.评奖范围:

      录取在我院的全日制学习的在校学生,均可享受奖励。

    2.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标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评比办法:

    ①每学期开始,各系按照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对上学期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表现进行测评:新学年开始,进行总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第一学期总分×0.4+第二学期总分×0.6),按条件、按比例依综合测评积分从高到低确定奖学金的等级,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系内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报请院领导批准,因审查不合格而缺额的不再增补。

    ②毕业班学生第一学期进行综合测评,不评奖学金,测评结果作为评选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依据。

    ③凡缓考学生,除智育中“学习成绩”项暂缓测评外,其余项目与其他同学同时测评,测评结果暂不列入奖惩指标。待缓考结果出来后,再给以排序(无论该学生的排序结果如何,均不影响对其他同学实施奖励)。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按《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④所有学生凡在评选的学年内,出现有一票否决的情况的,均取消参加学校奖学金的评比资格。

4.奖励办法:

①每年评奖一次,十月份左右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证书和奖学金。

②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特别优秀学生的突出事迹。

 

三、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1.评选比例(暂定):

各班级按人数的10%评选出“三好学生”,各系部负责从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中按5%的比例推荐出“三好学生标兵”人选。

    2.评选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公共秩序,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热爱劳动,积极参加院、系开展的各项活动。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三好学生标兵应是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应是二等奖学金获得者。

③三好学生标兵的学习成绩排名应在班级的8%以内;三好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应在班级的15%以内。

④经常参加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残疾人除外)以上。

    3.评选办法:

①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九月份评选结束。

②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按条件、按比例进行评选。

③评选结果经系学生工作小组审核在系内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查;学生处报院领导审批,因审查不合格而缺额的不再增补。

    4.奖励办法:

①每年十月份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荣誉证书。

②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特别优秀学生的突出事迹。

 

四、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1.评选范围:

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的校、系所有担任相应职务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具体学生干部的认定由院团委、学生处、各系确定。

    2.评选条件:

①参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的评比条件。

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应是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应是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的40%以内。

    3.评选比例:

    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数不超过本班学生干部总数25%;系、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数不超过系、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总数的25%;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出以后,按优秀学生干部数的5%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人选。

4.评选办法:

①优秀学生干部的产生,一律采取先民主、后集中的方式,坚持条件,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②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九月份评选结束。

③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按条件、按比例进行评选。担任系、校学生会、系团总支、院团委的学生干部由班级进行推荐,以系、校学生会为单位按条件、按比例进行评选。

④评选结果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系内公示后报学生处、团委审查;学生处报院领导审批,因审查不合格而缺额的不再增补。

5.奖励办法:

①每年十月份左右召开表彰大会,宣布获奖者名单,颁发荣誉证书。

②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特别优秀学生的突出事迹。

 

五、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

   1.评选范围:

在校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团员。

   2.评选标准:

①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并能组织带领广大同学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②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新精神,有严谨求实的作风,学习成绩优良,乐于服务同学。

③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广大同学中起到表率作用。

④能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校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3.评选比例:

优秀团员按照班级团员数的8%评选。各系按本系优秀团员总数的5%评选出优秀团员标兵。

   4.评选办法:

①优秀团员的产生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从严要求,宁缺毋滥。

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四月底前评选结束。

③各系以团支部为单位,按条件、比例进行评选。担任系、校学生会、系团总支、院团委的学生干部经团支部推荐,由系团总支、院团委按条件、比例进行评选。

⑤优秀团员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50%以内,优秀团员标兵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30%以内。

    5.奖励办法:

每年五月份左右召开表彰大会,宣布优秀团员、优秀团员标兵名单。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省级三好学生

省级三好学生评选标准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执行。

 

七、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及文件精神执行。

 

八、学校单项奖

1.评选范围: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

2.评选等级和奖金标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3.评选类别及标准:

①单项优秀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获奖资格:

A. 毕业前修完本科学历(位)课程的专科生:

B. 获省级竞赛一等奖(集体将无论参赛人员数多少,原则上以2人标准核发奖金)。

C. 获国家竞赛二等奖以上(集体将无论参赛人员数多少,原则上以2人标准核发奖金)。

D.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相当于省级的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以上。

E.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

F. 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出版各类专著及作品集者(由国内统一刊号)。

G.专科公共英语过六级者。

H.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过国家四级者。

②单项优良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获奖资格:

A.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相当于省级的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文学类作品(诗歌类100字以上)、新闻作品(累计600字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中(有国内统一刊号)发表各类作品者。以上作品作者需署真实姓名。

B. 获国家级竞赛奖:获省、片级竞赛二等奖;获省级竞赛三等奖;获市级竞赛一等奖。(集体奖无论参赛人员数多少,原则上以2人标准核发奖金)。

   C. 专科公共英语考试过四级。

   D. 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过国家三级获省四级者。

   E. 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者。

   F. 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比较突出,受院级表彰者。

   G. 学年内有三门专业主干课或四门单科成绩在班级位居10%内,且没有获得校奖学金者。

   4.评选及奖励办法:

   每学期末评选一次。凡属同一项目内容多次重复获奖者仅按最高获奖项目内容申报学校单项奖,申报时由学生个人凭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单项奖审批表》,经系初审、汇总、公式,报学生处审核,院领导审批后颁发奖金及获奖证书。

   

    九、优秀毕业生

1.评比办法: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班临毕业前的学期内,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按条件进行评比。评选结果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在系内公示后报学生处复审,学生处报请院领导审批。

    2.评选具备以下条件:

①毕业班第一学期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30%内,综合测评成绩良好以上;

②专科生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称号之一者;

    3.评选比例:专科3%;

    4.奖励办法:

学校下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从中按比例和省教育厅文件精神选拔安徽省优秀毕业生。

   

    十、一票否决

参与评选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①学年的德育测评分,不满80分者;

②一学年中,必修课、选修课或考查课有一门不及格者;

③受到系级以上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④学年内有旷课、夜不归宿行为或公寓管理中心检查夜不归宿三次以上者;

⑤全学年事假超过16课时者(直系亲属住院、亡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⑥男女同学交往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⑦有其他给学校造成声誉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十一、附 

1.如有未列入上述条款而确实需奖励的,由学生处报请院领导批准,实施奖励。

2.本办法由学生处、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