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动态

关于做好2023年春学期期末教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5 15:08:00 浏览次数:

各系部、相关部门:

2023年春学期即将结束,为保证学期结束工作的有序开展,现对期末教学相关工作安排如下,请各教学单位认真落实。

一、做好2023学期开课计划、教材征订计划和教学安排

    为保障下学期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各系部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院教材选用要求,做好2022级的开课计划和教材征订工作(2023级新生开课计划另行通知),并于5月31日填报《开课计划表》和《教材征订单》到教务处郑德忠处长审查,大二课表要提前预排。

二、安排好2023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2023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质量,请各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暑假前安排好人员分工,负责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具体要求见随后的相关通知。

三、做好2021级各专业学生的顶岗实习工作

2021级学生顶岗实习(含跟岗实习)工作是本学期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系部要在学期结束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落实好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安排好顶岗实习岗位,分配好实习指导教师,明确辅导员老师和指导教师履行实习指导和管理的责任,同时根据学生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2021级学生文明离校等相关事宜。

、做好期末学生评教工作

本学期的学生评教工作采取网上测评方式,大一大二所有学生必须参与本班任课教师的评价。评教同学需要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6月17前),登陆“教务系统”开展评教,登录网址http://112.27.235.109:2020/home.aspx(或登录学院官方网站点击教务系统),按照评教的有关说明和流程对学期内的任课教师进行评价,评教期限从即日起至2023年616止,请各系(部)务必组织大一、大二学生客观公正的参加评教,学生参与评教后,方能登陆“教务系统”查阅本人的期末考试成绩。

做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的考务工作

6月17-18日是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时间,各系务必及时将考试信息通知考生本人,强调考试纪律,严肃学风考风等。四六级考试和A、B级英语水平考试系国家级考试,考试流程和监考要求均有别于校内其他考试,请各系(部)加大宣传力度,高度重视。

做好本学期末考试的相关工作

(一)考试命题

1.各系部根据本系各专业的课程性质在每个专业选2-4门课程作为考试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于校历第十九周(2023年6月19-21)进行。其余课程均由系(部)组织考核,过程性考核试点课程考核可以采取线上形式,所有考查课程必须于6月16日前结束,考查课程线下考核的试卷电子稿于5月31日下班前交教务处印制。

2.各教学部门以教研室为单位,提前布置各门课程的命题工作。每一门课程均准备A、B卷两套试卷供教务处选择。内容要求:题型多样(不低于5类);知识点覆盖面全部学习章节;重难点突出;主客观题比例适当(1:1左右);难易度适中;考试时间为90-100分钟;A、B卷重复内容不超过30%;每套试题均须配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主观题评分标准要明细。试卷使用统一的试卷模板(样卷),模板由教务处发给各系部。

3.命题完成后交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核验收,各教研室主任须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试题一律退回返工。验收合格的试卷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由各系教学管理部门汇总并于6月5日前将考试课程的试题(电子版)报送教务处路慧慧老师处。

(二)考风考纪

各系部、各班级要认真学习《合肥科技职业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第七章的有关条款,加强考风考纪宣传,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加强对考场的组织和监考工作。监考教师要严格考试纪律,按照规定做好监考工作,考生迟到半小时不得入场,考试一小时后方可交卷,确保考试的有序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违纪学生。

(三) 阅卷与成绩登录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分别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试卷封面、试卷分析表、考试样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等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合肥科技职业学院试卷批改和装订的有关规定》(见附件)执行。各教研室组织阅卷,有条件的集中阅卷,考试后一周内在“教务系统”录入学生学期考核成绩,形成学生数据信息,以备学生查阅。

各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的同时做好试卷分析,并将试卷资料以班级为单位,按学生考试卷封面→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情况分析表→课程小结→空白样卷→评分标准→考试卷(以学号由小到大为序排列)的顺序规范装订成册,交授课所在系部备查存档。

特此通知。

 

 

 

                                   教务处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