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11 15:00:44 浏览次数:

(院政〔2013〕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研科研项目的申报、资助、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提高学院整体教科研水准,提升办学水平与办学实力,促进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纵向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国家、各级政府提供教科研经费并立项的项目。包括国家级教学、科技计划项目,各部委、省、市政府项目。

(二)横向项目 主要指我院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攻关、技术开发、技术合作、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三)院级项目 主要指学院自筹经费资助的教科研项目。

第三条  鉴于学院现行阶段的实际,教务处为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进度审查、项目结项、验收和推广。

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教科研项目的指导机构,负责教科研项目的全过程指导,包括教科研项目选题、项目申报评审、中期检查评审、结项报告评审、项目验收评估和成果鉴定。

财务处为各类教科研项目经费监管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教科研项目的选题,应符合我院的各阶段发展规划,有利于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有利于为地方的经济建设服务;有利于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教育部、教育厅、地方政府下达的工程技术等专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开展教科研和组织教科研的能力及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项目须具有思想新颖,一定创新,实用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明晰可行,符合我院及地方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三)正在承担校级以上项目,近三年立项(包括各渠道立项课题)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对于承担校级以上项目,不执行教科研管理和经费管理规定,无科研诚信的项目负责人,除了被撤销立项课题的处理以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院办公室根据上级教科研项目申报通知精神,及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向全院各部系发布项目申报要求和课题指南。

(二)系部组织实施项目申报。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申请书,在部系审核后,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签署意见,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集中上报。

第八条  项目立项

(一)教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组评审和院领导审批三个步骤:

1. 教务处对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

2.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公示并发送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项目负责人。  

(二)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自接到评审结果通知书后一星期内,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列入院教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系即成为项目承担部门。

(三)承接上级下达的教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签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后,需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部系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变更手续,保证项目按时结项。

第十条  自签订《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接着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所在部门同意后,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一条  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项目,经学院同意,可做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我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我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合理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在院财务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支配使用。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负责人按项目要求时间向教务处提出结项申请,填写《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并将项目结项支撑材料交教务处,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教务处需加强验收管理,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结项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与下年度教科研项目的申报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认定成绩较差的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新立项目的措施。

第十八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委托方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所在承担部门同意,及时向教务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未按合同要求和计划进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的项目,由教务处提请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分清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发生经济损失的,原则上由项目组共同承担。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学院批准立项的教科研项目,其成果均属学院享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我院承接的由第三方委托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署名权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需办理成果登记、归档和报奖工作,成果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报本院和上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申报本院或上级教学、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成果所在部系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统一评审,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更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合肥科技学院教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略)

附件2:《合肥科技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