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3〕19号)
课程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秩序进行的重要保证。为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表的编排原则
1.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排课。各门课程的开出学期、学时数、各教学环节的安排,必须与教学计划相符。
2.根据认真研究教育对象,切实开展务实教育的指导原则,依据我院各层次学生的实际情况,确需对课程、教学时数作出调整的,应由系、部报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实行。
3.课程表的编排必须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学生有一定的自学和参加各种活动的时间。
4.遵循学生生理和心理发展的特点,即排课要考虑到学生一周及一天内学习时间的均衡性。
5.各学科之间相互交叉及不同课程难易程度要合理搭配。凡课程内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应考虑课程编排的合理顺序。
6.课程表的编排要根据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等实际承受情况合理统筹安排,有利于教学设施的充分利用。根据课程性质可以合班上课的要安排合班上课。
7.课程表中注明的每门课程的课程名称应与教学计划中的名称一致,并在表中注明上课地点、上课起止周数和任课教师。
8.各专业课程表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打印。
二、课程表的编排程序
1.编制与下达学期教学任务
(1)课程表每学期制订一次,教务处根据学校总的教学工作安排,于开学后第6周提出编制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的意见和要求。
(2)各系、部按照学院教务处的要求,在第8周分班级制订出下学期课程安排,填写《各班课程安排意见表》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汇总后下达各系(部)的教学任务。
(3)各系(部)收到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分配表》后,要尽快研究落实教学任务,安排好任课教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2.课程表的编排
(1)教务处于第12周前排出下学期全院各班级的课程表初稿。
(2)教务处及各系、部负责人共同对课程表初稿进行审议,作出适当的调整与修改,定稿后报分管院长批准,编制出学院课程总表。
3.课程表的发布及核对
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制定出下学期教师的个人课程表以及各班级课程表,并于学期结束前将全院总课程表发到各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个人课程表以及各班级课程表由各系、部负责发到教师和班级;任课教师可根据全院总课程表核对个人课程表,如有疑问或差错应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三、课程表的调度管理
1.课程表的制定应在上一学期期末完成。
2.课程表要保持稳定,除学院根据需要,统筹安排进行调整外,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变动。局部性的临时变动须经系、部和教务处批准,全院性变动须经教务处呈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
3.课程表一经正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若确有实际情况必须调课、停课,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停)课。
4.因安排见习或课外实习课等须停课的,必须提前一周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5.对已排定的课程表,如发现有教室或时间冲突的,须由系、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与系、部协商调整。
6.因节假日或全院性活动而出现调课的,由学院办公室统一通知。
7.教师必须遵守课程表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提前上课或下课,更不得随意调(停)课。
8.各系、部应坚持严格管理,从严治教。教师不得迁就学生文体、娱乐等活动而调课、停课。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系、部和教务处要严格检查课程表的运作执行情况。
四、课程表的变动
教务处设全院总课程表,全院课程表皆以此为准。为保证教学质量和稳定教学秩序,课程表一经排定,中途不允许轻易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长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调整,相关系、部负责通知教学班级,其他人员均不得随意自行变动课程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