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点。严格、科学地组织考核,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增强教师的责任感,端正教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课程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学院的课程考核工作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负责,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核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对考前动员、命题、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事项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提出对在考核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
2.考核期间,学院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系考试工作的安排、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等考核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场次的考试进行巡视。
3.各系部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考核工作小组的工作包括:安排考核课程,组建审题小组,负责考场管理;负责试卷的评定、装订和保管;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提供补考学生名单;上报考核中违纪,作弊学生材料等工作;考核工作结束后撰写考核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4.各系部要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做好考核前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核前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和考场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核作弊行为。各系应发挥学生共青团组织的规模带头作用。
第三章 考核时间、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结束前一周为考试时间,课程考查一般在此之前一周结束。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的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需由系、部提出意见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训、实验、实习等)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科目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科目一般是公共必修课和本专业开设的主干课程。
第八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小论文、调查报告、技能鉴定及实验、实训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时间:闭卷考试一般为100分钟;开卷考试一般不超过120分钟;口试(包括实践课的应知应会)可采取抽题的方式,准备和回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宜;实践操作课程考核时间由负责考核的教师根据考核项目所需时间确定。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院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核方法改革,教师提出考核的改革方案,须征得系主任的同意。
第十一条 凡采取闭卷以外方式考核的课程,教研室需与考前四周向所在系部申报,系部签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试题库建设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前要制定考试大纲。试卷命题应遵循的原则:
1.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2.遵循“题量适中、覆盖面广、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
题量适中:题量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覆盖面广:试题覆盖面应涉及该学期教学的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应用能力。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不少于5种题型。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基本题约占70%,综合试题约占20%,难度较大的试题约占10%,不得出偏题怪题。
第十三条 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卷)库命题,试题由课程所在系和教务处选定。
第十四条 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组织拟定两套难度相当的A 、B两套试卷(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两套试卷的考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经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于考前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复核,由教务处决定哪一套试卷用于考核,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十五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文化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评分。
第十六条 各系部对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库。试题库建立的程序:
1.试题库建设由系部主任统一领导实施,每门课程的试题库由包括授课教师在内的两名以上教师出题,教研室组织认证,经系主任审定验收后各系封存保管。
2.试题库的命题应执行试卷命题原则。每门课程在组建试卷库时应不少于10份等值试卷。并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3.各份试卷的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复。如有重复,则要求改变试题形式及提出问题的方式。重复题量不得超过总题量的20%。
4.如因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等发生变化,有关课程的试卷库应及时进行修正和补充,并要求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由系、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要求每道大题设计评分栏,评分栏要有得分和阅卷人两个栏目;每份试卷的卷首要设计统分栏,统分栏要有大题序号、得分、总分的栏目。
第十八条 实行试卷命题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
1.每学期考试命题结束时,各系、部成立审题小组。审题小组由系主任为组长,由2-3名教师为组员。
2.审题小组的责任为:对本教研室开设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卷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组长在《命题审批表》上签字;审题小组对命题不合格的课程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第五章 考前复习与考核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会贯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一条 进入停课考试阶段,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对泄露试题者,按教学事故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核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1.按照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注册者;
2.无论何种原因,缺课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3.一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4.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实验、实训、实习项目报告书者。
第二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学生所在系主任审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章 试卷的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露题、泄题,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教务处应有专人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待考试卷交教务处复核,安排制卷。试卷印好分装后实行专柜密封存放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教务处妥善保存。在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相关人员对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试卷装订相关要求:各系要对每门课程试卷进行认真规范的装订,装订前务必点清试卷份数,装订封面要逐项填写清楚。
第七章 考场管理与考风考纪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协助教务处在期末考核前按规定时间将《考试日程安排表》,《监考人员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在首场考核前三天向学生公布。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
第三十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
1.学生要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2.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
3.原则上考场应有两人监考,其中第一位监考人员为本场主监考人。
4.主监考人应提前20分钟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课程、年级、时间、考场、份数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签字领取。
5.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随机编排学生的考试座位号,在黑板上公布需要学生知道的信息。
6.监考人员应在学生入场后核查其考试证件,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7.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草稿纸。
8.加强考试管理,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及时制止任何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及时记录,并按《合肥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评卷时必须要依据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
第三十二条 阅卷时应统一使用红笔,对每一题批改统一要求为减分,如果单人评阅试卷应在第一大题阅卷人一栏处签上姓名。
第三十三条 各系自行组织教考分离试卷的阅卷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教考分离课程的阅卷教师一般为本课程的非任课教师,阅卷人至少2人以上,采取流水作业形式评卷。
第三十四条 各系、部在阅卷工作结束后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试卷评阅质量检查,系、部考试工作小组要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系、部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等级制记分,即五级制记分。具体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课程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期末考核成绩占50%(中专学生占4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提问、实验、实训、实习、课外作业、读书笔记、平时测验等)占50%(中专占60%)。平时成绩评定必须在考试前一周评定完毕。
第三十七条 对特殊专业的课程考核评定的比例可以根据课程要求自行制定评定标准,但应当在开设该门课程时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记分册填写要认真规范,不及格的要用红笔填写。学生成绩一式三份由系教学秘书负责组织收交,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主任复核签名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随试卷存档,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保存。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将经检查批阅合格的试卷按要求装订,各系、部须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交送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习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遇错评,则由评卷教师把错评试卷交系主任审核,同时将错评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