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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5-15 10:25: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安徽省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方案》(皖人社秘〔2017190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和《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63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指由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并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管理和指导的机构。

第三条  认定原则。服务中心建设应当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并结合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客观现状和实际需求,科学引导、合理布局。

第四条  认定条件。

1建设主体。承建机构须经我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的诚实守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场所要求。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服务场所,其中前台或接待窗口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分别设置就业服务(就业登记、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推荐、社保代理、法律咨询、就业援助)和创业服务(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孵化)窗口和功能单元,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和线上线下对接服务能力。

3.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规章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等。

4.人员配备。配备4名以上能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认定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书面申请报告;

3.人力资源机构资质、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和现场考察。验收合格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3.经市人社局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服务中心职责。

1.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窗口业务规范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就业与创业指导的服务水平;

2.细化并落实工作流程与服务措施,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便捷、即时、精准、高效”的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

3.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完善人员求职、就业推荐、创业指导及后续服务等相关资料。按时填报《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成功推荐就业并缴纳社保人员月报表》(附件2),自觉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4.对外统一悬挂“合肥市(XX县(市)区、开发区)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XX人力资源公司XX店)”标识。对外开展业务时,标牌、招牌、宣传资料应采用统一的“安徽省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标识。

第八条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每年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服务中心进行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人员队伍建设、与主要合作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及基础台账等。考核评估采取单位自评、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每两年从年度考核评估“优秀”等次的服务中心中择优予以奖补,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名额一般不超过“合格”以上等次服务中心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补助标准。

1.服务中心成功为本地企业输送各类人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人给予奖补(各类人才一年内不重复计算);

2.年度评审被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10万元年度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补助申报程序。

1.服务中心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书面奖补申请,同时填写《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运行补助申请表》(附件3)和《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引才奖补申请表》(附件4),其中引才奖补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合肥专厅进行申报;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受理并初审通过后,报市人社局;

3.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4.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奖补资金从市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费中列支,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实施细则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登记号为HFGS-2018-098

附件: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认定申请表.docx
        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成功推荐就业并缴纳社保人员.docx
        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年度运行补助申请表.docx
        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引才奖补申请表.docx


附件1

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认定申请表申报中心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中心详细

地址


承建机构


建成时间


中心建筑面积(m2


前台窗口面积(m2


前台窗口数


专职工作人员(人)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意见

              (盖章)

                      

                            

市人社局

    

 

 

 

 

                  (盖章)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